中 建 教 育
《全 国729所 校 区》
专注建筑类人才教育、18年培训经验
【基建大国一站式服务品牌,考试报名+培训+推荐就业+资质新办+资质升级+资质收购+项目围标】
打造工程领域生态供应产业链
【城乡规划师】招生简章
中建教育,成立于2002年6月1日是由建设行业主管单位、建筑行业协会、全国建筑类院校及其科研单位等行业内权威专家组建而成,主要承担建筑行业中的人才培训,管理咨询以及人才推荐,建筑、勘察、规划设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升级等服务工作,尤其在执业资格考试教育培训方面,目前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在师资组建方面,中建教育汇集了建筑行业内顶尖级别的专家及其建筑人才培养的资深学者,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服务范围方面,以北京为发展中心、上海为运营总部,现在已辐射到、广州、深圳、重庆、武汉、成都、济南、青岛、郑州、南京、杭州、兰州、厦门、武汉、西安、重庆、郑州、贵州、贵阳、合肥等重点城市,年培训30多万人次,并且依据本公司培训学员及合作单位的口碑宣传,其培训规模和服务范围正在不断加大。
经过多年努力,中建教育已与我国众多建筑类知名院校、设计院、协会及知名网站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中建教育与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天津大学、武汉测绘学院、上海同济、北京建工、海事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央财大等高校强大的师资和技术力量支持,现已在全国各地发展了百余所合作院校。同时,学院还与国内外数百家知名建筑工程企业达成长期合作协议,为其进行人才培训、输送人才,成为中国建工行业最重要的人才贮备基地之一。 并筹建了信息庞大、内容齐全及准确可靠的建筑行业各类信息数据库。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作为建筑行业专业化人才培养单位,中建教育将始终以“为我国培养建筑行业精英人才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主要发展目标。实现梦想,是我们每个人不断追求和上进的动力,为了帮助大家尽快圆梦,中建教育愿与您携手并进,共创美好的明天。
城乡规划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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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通知 |
注册城乡规划师前身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9时至9月1日17时。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是10月19-20日举行。 2020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是10月17-18日举行。 2021年12月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注册城乡规划师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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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如下: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免考条件: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规定》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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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报名 |
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预计2022年9月7日、8日,预计6-7月开始报名!2024年全国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http://www.cpta.com.cn 进行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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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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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该项考试以4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
授课专家介绍
姓名 |
师资背景 |
陈宇 |
经济学博士(城市经济学专业),现任职于北京某知名科研机构,主要研究方向为城乡产业和空间规划,先后主持或参与多项有关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担任多项规划评审专家。曾在北京市高校任职并在江西省某市城乡规划局挂职,并长期从事网络课程的教学与培训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授课思路清晰,逻辑性强,重难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善于理论结合实际工作案例讲解,对学员的备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陈洁 |
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长期从事工程类考试的培训工作,陈老师的讲义重要的点、难点突出,知识点表格化利于记忆;她上课节奏紧凑,不拖泥带水,强调知识点,更关注学习方法;她的课程不是停留在“是什么”,而是深挖“为什么”,更不忘教你“如何记”;巧妙的把通过考试变得实实在在,轻松愉快 |
黄海 |
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任职于国内某高校,现为中大网校特聘讲师。多年从事城乡规划的教学与实践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黄老师在教学中强调知识框架构建,通过建立知识点间深层次的逻辑联系,帮助学员理解、掌握并进行记忆。剥丝抽茧式讲解方式使得学员备考起来更加轻松,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
苏宇 |
毕业于天津大学,任职于国内某高校,现为中大网校特聘讲师。长期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的教学工作,深受学生喜爱。苏老师讲课注重对知识点的理解,喜欢用图示和图片来联系知识,更加直观的让学员理解记忆;并帮助学员梳理学习方法,更系统的从宏观上构建逻辑框架。让学员能够从听课的过程中,知道学什么,怎么学,授之以渔的完成课程教学工作 |
邹芳 |
注册城乡规划师,主持及参与多项科研项目,并发表多篇高等级学术论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高校教学竞赛中多次获奖。自2008年起主讲注册规划师考试课程,对考试方法及复习有独到的见解,考试内容把握准确,考点分析透彻 |
刘丹 |
注册城乡规划师,主持及参与多项科研项目,曾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专业理论知识深厚,教学经验丰富。在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授课亲近随和,主要担当《城乡规划实务》课程讲解 |
袁敏 |
一级建筑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专业专任教师,硕士。多年来从事注册城乡规划师培训工作,多次参与专业命题,并批阅试卷,积累了大量相关经验。授课紧扣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语言生动,深受广大考生欢迎 |
张宝魁 |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精品课《建筑工程施工》主讲教师,多次获得科研与教学奖励;编著《建筑施工技术》等多部著作,发表科研论文20多篇;教学严谨,为人质朴醇厚,深受学员喜爱。 |
面授授课时间安排
地区 |
时间 |
天数 |
城市 |
地点 |
北京 |
6月15日至6月22日 |
8天 |
北京 |
北京建筑大学 |
上海 |
6月15日至6月22日 |
8天 |
上海 |
上海电力大学 |
天津 |
6月15日至6月22日 |
8天 |
天津 |
天津理工大学 |
重庆 |
6月23日至6月30日 |
8天 |
重庆 |
重庆三峡学院 |
河北 |
6月23日至6月30日 |
8天 |
河北 |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
山西 |
6月23日至6月30日 |
8天 |
山西 |
太原理工大学 |
内蒙 |
7月1日至7月8日 |
8天 |
包头 |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
辽宁 |
7月1日至7月8日 |
8天 |
沈阳 |
沈阳工业大学 |
吉林 |
7月1日至7月8日 |
8天 |
长春 |
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
黑龙江 |
7月9日至7月16日 |
8天 |
哈尔滨 |
哈尔滨信息工程学院 |
江苏 |
7月9日至7月16日 |
8天 |
南京 |
河海大学 |
浙江 |
7月9日至7月16日 |
8天 |
杭州 |
浙江理工大学 |
安徽 |
7月17日至7月24日 |
8天 |
何峰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福建 |
7月17日至7月24日 |
8天 |
福州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
江西 |
7月17日至7月24日 |
8天 |
南昌 |
江西理工大学 |
山东 |
7月25日至8月1日 |
8天 |
济南 |
齐鲁工业大学 |
河南 |
7月25日至8月1日 |
8天 |
郑州 |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
湖北 |
7月25日至8月1日 |
8天 |
武汉 |
华中科技大学 |
湖南 |
8月2日至8月9日 |
8天 |
长沙 |
中南大学 |
广东 |
8月2日至8月9日 |
8天 |
广州 |
暨南大学 |
广西 |
8月2日至8月9日 |
8天 |
南宁 |
南宁师范大学 |
海南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三亚 |
三亚学院 |
四川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成都 |
西南交通大学 |
贵州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贵阳 |
贵州理工学院 |
云南 |
8月10日至8月17日 |
8天 |
昆明 |
昆明理工大学 |
西藏 |
8月18日至8月25日 |
8天 |
拉萨 |
西藏民族大学 |
陕西 |
8月18日至8月25日 |
8天 |
西安 |
西北工业大学 |
甘肃 |
8月18日至8月25日 |
8天 |
兰州 |
兰州工业学院 |
青海 |
8月26日至9月2日 |
8天 |
西宁 |
西宁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
宁夏 |
8月26日至9月2日 |
8天 |
银川 |
银川能源学院 |
新疆 |
8月26日至9月2日 |
8天 |
乌鲁木齐 |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 |
课程安排
全国 729 所校区课程安排、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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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城乡规划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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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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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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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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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别 |
课程安排 |
收费价格 |
密训保障班 |
录播课:备考导学班+教材精讲班+考点强化班+习题解析班 直播课:考前密训班+模考点题班+应试技巧班+考前密卷(接近98%) |
6980 元 |
面授通关班 |
面授通关班考前集中封闭密训八天,一次通关考试。 考试前命题专家现场密闭教学,全程可控 |
19500元 |
学习期限:自听课权限开通之日起,学员本人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直至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
续学申请:学员,需在其报考所在地区考试分数查询方式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建教育提供相关科目参加考试且未通过的证明,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享受第二年免学费的优惠
支付方式
开户名:中建英才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通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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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1、中建教育官网:www.zhongjianjiaoyu.com
2、中建教育咨询电话:4000-999-100 微信 13391621368
3、中建教育招生中心:010-59003600、010-56226880
4、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国贸建外SOHO大厦
代报名服务
1、学历要求不够 学历不符解决方案?
2、所学专业不符 专业不符合解决方案?
3、工作年限不够 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年限不够解决方案?
4、单位不符,无相关工作证明 ?无社保缴纳记录 哪些省份需要社保? 没有社保解决方案?
5、考试代报名费用包含:考试官方报名、考试审核、考后领证、协助完成证书注册!
6、代报名签订合同,100%通过审核,无需担心年限、学历、专业、工作单位证明等,一站式解决!代报名,尽快确定,每个地区只有一家合作单位出具报考证明,限制 30 人报考,同一单位报考人数过多,人事局不给审核!
7、代报名需提供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学历证扫描件+2 寸电子版白底照片、中国人事考试网账号密码。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可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第三条 在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作为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的凭据。
其他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以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据资格证书申请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登记证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成果,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对其注册单位的规划成果行使签字权。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办理注册申请,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为注册规划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向规划资质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
根据需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商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核查。
第七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等相关业务均应通过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申请。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定期向社会公示注册情况。
第八条 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九条 个人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其超出三年的时间部分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申请信息;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编码页和照片页;
3.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初始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相关材料后上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申请延续注册。
过期未申请延续的,暂停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接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证明;
3.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延续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六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填写延续注册信息,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注册于受聘的一家工作单位;涉及变更注册业务时,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应提出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变更注册:
1.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应聘于另一家单位执业;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重组等;
3.在注册有效期内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4.所在单位名称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变更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五章 注销和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可以申请注销注册,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后予以注销。
注销后申请重新注册,注销期内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或注册城乡规划师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注册城乡规划师未及时完成延续注册的,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将自动暂停。
自动暂停后申请注册的,原注册周期和暂停期内时间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查实,注册城乡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撤销其注册,并公告将其证书作废:
1.完全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2.死亡或者失踪的;
3.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具体执业行为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相应处理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5.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
2.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或原批准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拟批准撤销的决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公告撤销其证书。
撤销注册涉及第二十三条3至6情形的,处理结果还应告知本人。
第二十五条 自注销注册或被核准撤销注册之日起,相关人员不得再承担城乡规划执业工作。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证书撤销后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证书后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相关人员可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进行申诉。
第六章 注册类型转换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单位变更,注册城乡规划师所从事的城乡规划相关技术工作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转换注册类型,应当申请注册类型转换。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类型转换应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
3.与调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在注册类型转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按相关人事规定,调入单位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当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注册类型转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注册申请信息;
2.调入单位审核并上报;
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办法》同时废止。